中国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广告宣传 企业需建立预防机制 (转载)
文章来源:中国工业报本报记者 张跃良 通讯员 张少榕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9日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使用的异化予以了矫正;商标侵权赔偿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中国驰名商标被禁止用于广告宣传,企业该如何应对?对于这些新规,业内人士又有何解读?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福建省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福建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林栋梁。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林栋梁表示,这是本次新商标法最吸引眼球的新规,罚款中没有规定查处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也没有“以上”、“以下”来区分,因此有可能一瓶饮料就要被查处10万元罚款,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林栋梁说,多年来驰名商标的内涵一直被“异化”,很多持有者不是按法律精神来打击抢注、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而是借此作为宣传卖点,并出现了不少误导消费者的案例,这与法律赋予的内涵不匹配,有损法律制度形象。林栋梁强调,企业如若不能清楚认识、并执行这些新规,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
以福建泉州为例,作为中国名牌之都,该市现有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105件,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司法认定的更是数以百计,且大部分将其用于商业使用和宣传广告。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将处10万元罚款。半年多的过渡期太短,且泉州库存于市场终端、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数以百万个,短期召回或改换包装将面临巨大损失;若不召回,泉州企业将潜在数亿元罚款,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预防机制。
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认为,此前曾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广告的企业应立刻喊停相关的商业活动。对于尚未流入市场,置于仓库、车间的产品或模具等,应立即进行修改,包括公司宣传网页、宣传资料、包装等。对于已经进入流通渠道的,务必召回处理。
林栋梁强调,泉州的驰名商标企业,主要以食品行业、体育用品行业、水暖建材等快消品为主,产品渠道覆盖全国各县(市、区),如果在过渡期前不能全部召回,被查处一处就要处于10万元的罚款,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算的经济隐患。
福建奥维商标事务所负责人介绍:新规还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对此,有人戏说,今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只有“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知道。林栋梁表示,未来我国将进入“后驰名商标”时代,认定数量将大幅减少,认定企业也会更需谨慎,将更好地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美誉度,还消费者一个理性的消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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