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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场撞死两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在肇事者没有主动赔付一分钱,两名死者的安葬费用是经阳新县委协调和处理,由阳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垫付了两万元安葬费安葬的情况下,被阳新法院刑事审判庭以“被害人亲属先提起民事诉讼和肇事者的一个所谓的自首情节”判了肇事者两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民事赔偿是否能执行到位他就不管了),结合近期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河南陕县的交通肇事轻判案,简直是阳新柯尊明交通肇事轻判案的绝对翻版。在这个意义上讲,阳新法院刑庭该案的经办人员绝对是河南陕县法院刑庭该案的经办人员的老师。原文如下:河南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被停职 案件将重审
2012-04-18 08:06: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提要]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案件昨天被中国之声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昨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批示。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
司机撞死3人未赔偿或轻判
去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年3月6日,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被陕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受害人家属张利强却说:没有见到一分钱赔偿款,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在胡说八道。
张利强:判决书拿过来一看简直胡说八道,啥依据也没有你就这么判。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
水涛:湖滨区法院出了个证明,出了个证明我这个地方就照着这样判了。
家属:那边出的证明说的是给这边款赔偿了。
水涛:嗯
家属:咱这边就根据那边?
水涛:对,判了。
法院承认证明开得不够严谨
在湖滨区法院提供“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这样表述:“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表示:证明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做出赔偿的意思。
翟二民:陕县法院审这个刑事案件的时候,当时他问咱这个情况,我记得我给水涛也通过电话,并且他们的律师也来过很多次,非要叫咱们出个证明。我们说这个证明坚决不能,因为我们的民事案件正在审,我们咋给你出这个。但是陕县法院人家专门给咱们来了个函,也盖了法院的章,要求介绍情况,也通过正常的程序来了。他要是往我这推,那天我就躁了我跟你说。我好不容易好心好意给你出个东西,你三番五次叫我这样,我都不给你出,现在你把事推到我身上,你是耍冤大头呢!
然而,在判决中,陕县法院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偷梁换柱,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法官水涛辩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水涛: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他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扣。确实没有给,我们觉得我们错了。
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 案件将重审
对于这样的糊涂判决,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昨天下午,三门峡市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今天凌晨,记者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已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三门峡市中院相关负责人:鉴于出现的问题,由市政法纪工委负责,于4月17日晚开始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另外今天会上要求湖滨区法院抓紧时间审理民事赔偿部分,让受害人家属尽快得到经济赔偿。
陕县法院办公室主任徐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审理的确存在问题,陕县法院已于4月11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开庭时间是4月23日。
徐敏:这个案件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肯定是有问题。现在对承办人已经是停职了。我们会尽快公正的做出裁判,下个星期就准备开庭了。(作者:吴喆华)
结合两案对比,确实有几点相同之处,也有点不同之处,经分析如下:
一 相同点:两案都是交通肇事案,都是在肇事者没有主动赔付一分钱的情况下,以自首悔罪为由轻判。
二 相同点:都是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交通肇事责任人进行重处是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最低刑期是三年,所以从轻处罚的最低刑期也应该是三年,而从轻的依据除了悔罪表现,投案自首,重要的一方面是积极赔付受害者家属经济补偿。但两案的肇事者都没有主动赔付一分钱。
三 相同点:两案的刑事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都是分开审理的。河南陕县交通肇事案民事赔偿部分是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的,阳新柯尊明交通肇事民事赔偿部分是阳新法院兴国法庭负责审理的。在判决中,陕县法院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偷梁换柱,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法官水涛辩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而阳新法院刑庭的法官以柯尊明交通肇事案民事索赔部分是先起诉的,主观上认为只要兴国法庭一判决,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就解决了。如果真是这样的,那么阳新法院就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了。阳新法院兴国法庭是判了肇事者个人部分应赔付409512元,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是在2011年1月19日送达到对方其中被告之一(邮政快递邮寄19日签字),还要等除春节法定假日几天,几方被告不上诉的情况下还要等15天才生效啊!而阳新法院该案的刑事判决书却在2010年12月24日就已经生效了,随后肇事者马上被送外服刑了。要说肇事者一分钱也没有,相信全中国的人都不会相信,这是一个明显的态度问题,说明肇事者没有一点认罪的悔意。民事判决409512元的赔偿款一分都没有执行到,民事判决书成了一张天大的“法律白条”。
四 相同点:两案都是公诉案件,而刑事判决书都没有对被害人家属及时送达,两案的被害人亲属都没有被通知参加刑事判决的庭审,更谈不上出庭质证。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直到案结20多天后才经律师催要到达当事人手中;而阳新法院的该案刑事判决书是在当事人2011年3月份多次到阳新法院刑事审判庭催要拿到的,但距离该判决书生效之日2010年12月24日,已过三个多月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的抗诉请求权也许在这些所谓的法官眼里都是小菜一碟算什么东西!
五相同点:两案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都没有抗诉,陕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判决书后,而是到判决已生效后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才予以纠错,向河南陕县法院发出了纠错检察建议通知书。而阳新检察院在被害人亲属多次申诉,开始根本不理,后在湖北省检察院和黄石市检察院的过问下(微博交流),才勉强给了一个结论,认可该案是判轻了,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抗诉,但可以向阳新法院或黄石中院申诉,不知是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抗诉?据了解,阳新检察院在从当初设院以来对刑事案件抗诉的微乎其微,难道是阳新法院每件刑事判决案都判的那么合理合法质量很高吗?当然不是,如果是的话,那么这几年来阳新法院有那么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的怎么解释?阳新检察院在这方面是不是存在失职或渎职还是执法不作为?不得而知,真不知“全国先进模范检察院”的称号是怎么得来的?
两案的不同点: 一 河南陕县法院的交通肇事轻判案已由新闻媒体曝光引起河南各级政法机关重视,目前该案已被河南陕县法院“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陕县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重申此案”。而阳新‘柯尊明交通肇事轻判案’目前是当事人不停的上访告状,才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申诉材料于2011年11月份再由黄石中院审核符合条件发回转交阳新法院重新审查办理,但阳新法院立案二庭和新组成的合议庭已经审查了五个多月,早就审查清楚了所有该案的申诉事实,就是拿不出审查结论。并千方百计的哄骗当事人“原判决是对的,不要告了,告了也没用,”“想翻案是不可能的”,敢说却又不敢写,不敢下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诉!经黄石中院领导多次打电话阳新法院催办督办,负责该案审查的阳新法院立案二庭经办负责人却又说,下裁定他个人说了不算,要向院长汇报。意思最后的处理结果结论只能由院长来拍板。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三有院长接访,当事人找到柯院长反映,柯院长表态向分管院长汇报,清明节后给结论,清明节后还是没结论。当事人找到朱院长反映,“五一”之前给结论,能不能给,朱院长说话能不能算数,我们不知道?找到陈院长反映,陈院长表态,最近给结论。在黄石中院多次催办督办的情况下,2012年4月26日,阳新法院立案二庭庭长王耿电话我的弟弟,却告知经阳新法院集体研究,该申诉案只能由检察院来搞,我们不是该案的当事人,阳新法院没有义务管,不需要给我们什么书面结论,也就是说根本没有立案。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八十二条规定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明确规定作为被害人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怎么解释?况且我的申诉材料是经黄石中院阳新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符合申诉条件转交到阳新法院的啊!阳新法院此种做法是否违法?我们判断,背后必有重大的利益瓜葛或有重大隐情?
其实也很简单:阳新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原则,认为当事人的申诉是合理的,那么完全可以下裁定撤销原判决,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择日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诉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下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如不服,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任何说法。而阳新法院在该案负责审理的刑庭相关人员和负责审查的立案二庭的经办人却还在逍遥自在的审案办案,笔者个人认为,如此素质的人继续在法院,可以说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因为他们从主观上根本没有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纠错的理念,错案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和手段办成铁案,纠错那只有靠当事人不断的上访告状,只有上级法院才能纠错,阳新法院办的案子在阳新法院纠错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人相信也不可能公正办出什么案子。
两案的不同点:二河南陕县法院的交通肇事轻判案已由河南陕县法院在4月23日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并改判加了刑,肇事者个人当庭赔付给受害人家属现金15万元, 相信赔偿还未赔完,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该案的原审法官和刑庭庭长、分管院长都已受到处罚,原主审法官还受到立案调查是否牵涉到腐败或有权钱交易和其它的违法行为,不久会有结论的。而阳新法院呢,结论什么时间能有,阳新法院该案的主审法官和相关经办人员也是否牵涉到腐败或有权钱交易和其它的违法行为呢?我们不得而知?是否也要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后才能重视?是否还是要当事人不断的进省和进京上访才能有结果?如果是,岂不是变相的鼓励阳新县的人民群众上访告状?那么最近阳新法院宣传的“群众有呼声,我们有行动”“积极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积极维护当事人和合法权益”怎么解释?岂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光说不做?
笔者最后感言: 我原来不理解我们阳新县一直以来有那么多的人长期进省进京上访告状,我也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去过一次,阳新县驻北京负责信访维稳的负责人也找到我奉劝:国家领导人是不可能亲自处理这些问题的,还是要靠我们地方来处理解决的,且这样来京对我们阳新县会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想起来的确是这个道理,难道都是阳新县的人民群众吃饱了饭没事干,非要瞎折腾?要说进省进京上访告状都是非常费神费力费时和费钱的啊!这但现实是地方政府某些部门某些人根本没有诚意,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不依法办事或拼命的采取手段掩盖甚至打击报复,非要等到人民群众不断的进省进京上访,上级机关受理了督办,把事情闹大了,才有表示。这样的恶性循环是否还要继续下去?我不知道?我们也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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