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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小车号摇号拍卖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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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6: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建议:
  一是在参加摇号的人员身份认定上,建议以家庭为单位是否已有天津市注册的小车为标准,即已有一辆或多辆小车的家庭,任何成员都不得参加摇号,只能参加竞价。这样参加摇号的人员只能是其家庭所有成员都没买过小车的人员,这样充分体现了控制车辆总量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没有车的家庭能尽快地摇到车,使我们交通道路发展的美好成果,最大化地使全体人民享受,而不是仅一部分人享受,这也是我们习总书记常说的,使我们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成果的具体要求。这也关系到我们加强社会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所在,是我们克服懒政的具体措施。
  二是对摇到号未购置小车的人员处罚两年不得再参加摇号的作法,我认为处罚太轻,这样有没有需求的人员,都参加摇号,无形中增加了迫切需要车辆的家庭摇到号的困难,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体现最大化地体现社会的公平,建议摇到号,两个月不购置的,处罚两万元。这样就避免了不需要车的人员,也一窝蜂地参加摇号,也减少了这方面工作的成本。
  三是在对待非居住市内人员的购车上,应该有所区别,比如蓟县农村的人员,如果要购置小车,他们一年来不了市内几次,不会对市内交通拥堵产生影响,他们想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想购置小车也限制住了,我感觉这不合理,太不公平,太不尽人情,我们的管理,应该是千万不要为提高一部分人的待遇,而遏制另一部分人应该享受的合理待遇,这也是老百姓对我们政府某些政策有诟病的主要原因。
  以上建议请有关制订办法的管理人员注意。
   
   
   
   
   
   
   http://bjchrp.cn/bjc/1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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