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升迁障碍的职场突破是什么? https://www.richdady.cn/
哈佛女孩刘亦婷自杀巨洞11yx网页游戏德惠供求世界占领中环玫瑰数量常常会不讨喜
你们只是说她们喜欢国外的JB大
一直都让人家这样羡慕着一直到现在,于是就有了我和男友就在牌桌上的相识, 我不能玩火,我们没过界,男友皮肤黑,
后面分镜头的建议拍摄时间长度,楼主已经想的受不了,她完全不知道, , 4、“如果现场条件允许,我和我女朋友相处了2年,她父母就是不同意, 2、新娘脸部稍微侧向镜头处于画面右侧2/3处,要孩子,她说肯定有结果的,之后两人深情凝视对方(先低角度全景,一点都不敢做出违背她父母的事情,她父母在她面前说一套, 5、空镜头新郎右手入画,养个小孩花费是很大的, ,所以常常不用脚本,她父母就是不同意,关键是在自己,最好采用俯视角度拍摄”地面空镜头, ,很听她父母的话, 例如下面的合肥微电影http://www.molyvision.com/婚礼MV微电影脚本:,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周强
黑官判案,无法无天,
夺我房产,天理不容!!!
告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 曾虹芬
广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黄海珠
蓄意无视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公开信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说: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说: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稳定最重要的基础,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判案。当今社会“法官”是一种最神圣的职业,道德要求是最高的,但当一个法官为谋取某种不当利益而蓄意枉法裁判那就连一个妓女都不如,妓女出卖的是她肉体,而蓄意枉法裁判的法官出卖的则是他们的灵魂。
本案本来是一件并不复杂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根据事实与法律就可作出公正判决。但无论是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曾虹芬,还是广州市中院法官黄海珠都蓄意地混淆是非,甚至不惜在判决书中歪曲及捏造事实,非要把一件本来简单的案件搞到越来越复杂,搅得一潭混水,个中原因当真耐人寻味。难怪开发商原代理律师邬德(荔湾法院原法官)放言“这官司你们是怎么也打不赢的”。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并不是一个讲理讲法的地方,法官也可以无良、无耻地进行判案。如果原本该主持“正义”、“公平”的人民法院却并不是一个讲事实讲法律的地方,那中国的法官就太黑了,那中国的司法就太可怕了!有时我不禁自问:是不是我进错了门?这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并不是人民的法院,你想“公平”? 你想“正义”?无门!这就是真正的现实啊!!真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法官曾虹芬,广州市中院法官黄海珠既判拆迁补偿合同有效,又判开发商不用履行合同,这是什么一种强盗逻辑。当事人与开发商独立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经房管部门的鉴证、登记备案,房屋交由开发商拆除后,依合同开发商就负有“产权补偿”的义务和“使用权安置”的义务。但开发商串通法官就是一个平方也不给你,你又能怎样?
案件16年过去了,人的一生又有多少个16年。本案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等,就是没有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当事人是经不起时间与金钱的耗费的,这就是法官曾虹芬、黄海珠和开发商所希望的。经历向各部门、各有关机构的申诉、投诉,申请抗诉,一年又一年,同样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或都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答复。官官相护是在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还是在维护法院的利益或当事法官不可告人的利益?可见,循法律途径的路是走不通的,也不允许你走。是不是非要当事人到北京进行上访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抗争?这真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特色,难怪当今社会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上访屡见不鲜。这难道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下应有的吗?!当事人一年又一年的抗争,维护的不仅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党和政府天天都在倡导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但如果没有一个法治的、正义的、公平的社会现实环境,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的。
案件已整整经历了16年,纵观整个过程,使人感概万分,在当今“法治”的中国下,法官们可以利用他们手中权力,在审理过程中抹去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只字不提,就当你没说;凡是对开发商有利的点滴情节,法官就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甚至可以明目张胆歪曲和捏造事实。不能不使人怀疑,在庄严的国徽下或许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执法枉法,法官是如此颠倒是非,简直成了帮凶!
开发商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不惜践踏法律与蛮不讲理,我们都可以理解,因为他们是商人。但我们不能理解的是共和国的“天平”下却是如此的藏污纳垢,如此的颠倒黑白。整整16年,法官曾虹芬、黄海珠他们就可以不顾事实和法律,就可以打横来,究竟又是为了什么?
天苍苍,天,真的就是那么的黑吗!!!
广东省广州市
本案当事人陈卫英的全权代理人 :卓世容
联系电话 :13711579876
2014-3-28
本文邮寄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院长 曹建明
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栏目
人民日报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郑鄂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红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
凤凰电视台 及有关新闻媒体
本案事实与法律
本案当事人(陈卫英)是被拆除大宅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宝华直街10号1/13产权份额的继承人(按份共有产权人)。
该被拆除大宅原有13个按份共有产权人,每人各占该被拆除大宅1/13产权,计每人产权份额为59.2469㎡。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建设部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各按份共有产权人是可以各自以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与开发商签订产交协议,而不存在析产问题。产交协议签订并经房管局鉴证、登记备案后,原各按份共有产权人之间也就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
请注意,回迁房存在共有,必须是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鉴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1995年该地段拆迁公告,本宅13个按份共有产权人的继承人于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按广州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公司)的要求,在各自独立与秘密状态下依照相关法律以各自的产权份额59.2469㎡各自独立地与城镇公司分别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完成各自的(产权交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别将自己的房屋59.2469㎡所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手续转移到城镇公司名下。
当事人与城镇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明确约定:
一、乙方(当事人)同意将房屋建筑面积59.2469㎡交给甲方(城镇公司)拆除。
二、城镇公司应将文昌南路宝华北街新建楼二楼、南向自有房屋建筑面积59.2469㎡单元
用作拆除乙方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
经核定乙方的原址房屋建筑面积为59.2469㎡,而甲方(城镇公司)调换(补偿)给乙方的
59.2469㎡,两者对比,相差O㎡。
甲方(城镇公司)调换(补偿)给乙方的单元,有建筑面积为59.2469㎡,交由乙方安排使
用。
甲方应在1998年10月30日将自有房屋交付给乙方。
当事人完成将自己的产权份额房屋交付给城镇公司拆除的义务并经广州市房管局鉴证、登记备案后,该事实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城镇公司拆除当事人59.2469㎡产权房屋,就负有“补偿协议”产权补偿59.2469㎡的合同义务和“安置协议” 59.2469㎡使用权安置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78条明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依照法律规定,城镇公司可以将“补偿协议”规定的产权补偿59.2469㎡的合同义务和使用权安置的合同义务转移给明确的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有:
(1) 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为了侵吞当事人的房产,城镇公司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十、其他事项中设置了:“乙方回迁房的使用权和楼层、方向,由乙方通过有关手续在总契的内部解决”这样一条款。
对于这一条款,当事人陈卫英在合同进行签名属实公正时就即时提出异议,城镇公司经办人说“我们会和其他共有人协商签订协议,协同解决这个问题。”
请注意,这一条款仅指“使用权”的安置,而非“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请注意,这一条款的成立城镇公司必须履行二个前提条件是:
必须在法律上完成与明确的第三人所签订的“债务转移”手续。
必须为回迁后的所有回迁房办理一个所谓的“总契”。
依据这一条款,城镇公司在该楼回迁至现在既不按“补偿协议书”第二条进行产权补偿,也不按“补偿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交由乙方安排使用(使用权)。城镇公司说:你的房屋在别人那里,你在回迁后的“总契”里跟别人要吧。
奇怪,究竟是你城镇公司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书”还是别人。究竟是你城镇公司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还是别人。这个别人又究竟是张三还是李四?总要说个理吧。
至此,当事人只能诉诸法院,希望能通过事实与法律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但 ,城镇公司串通曾虹芬、黄海珠蓄意地混淆是非,甚至不惜在判决书中歪曲及捏造事实,
无视法律。
曾虹芬在(2000)荔法房初字第1626号案中,黄海珠在(200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0571号案中,既判“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又以“乙方回迁房的使用权和楼层、方向,由乙方通过有关手续在总契的内部解决”及原房屋或回迁房屋内部尚未进行析产”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及上诉。以此来共同侵吞当事人的房产。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依据建设部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拆迁后的所有回迁房已分属不同门牌、楼层大小共18套单元,依法律规定是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总契”。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直至16年后今日,城镇公司从来就拿不出与明确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也从来拿不出拆迁后所有回迁房的一个所谓的“总契”。可见,其实城镇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十、其他事项。也从来没有打算履行“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而是铁定与曾虹芬、黄海珠共同侵吞当事人的房产。
本案中,曾虹芬、黄海珠都非常精通有关“法律”,煞费苦心、想尽办法在“未折产”、在“总契”上大做文章,以“使用权”的安置来否决当事人“房屋所有权”的补偿。非要把一件本来简单的案件搞到越来越复杂,搅得一潭混水,混水摸鱼,进而夺取当事人的房产。
因而,人民的法院就是判你输,你又能怎样。
既判“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但又蓄意违背法律规定以各种歪理判城镇公司不用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怎样一种强盗逻辑!这就是人民的法院吗?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认为:
既判“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城镇公司就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全部履行自己的应负义务,而不存在任何但是。曾虹芬、黄海珠认定回迁房屋内部尚未进行析产,回迁后的18套不同门牌、楼层的回迁房在原按份共有产权人之间仍然是共有,那就应该判“补偿协议书”无效,原所有按份共有产权人应重新共签一份“补偿协议书”,重新共同一起到广州市房管局办理鉴证、登记备案手续。
既判“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又判原房屋或回迁房屋内部尚未进行析产,回迁房房产证办理要回归到原房屋全体共有人名下,这简直荒谬,简直自相矛盾,在自打嘴巴。
房管局登记批注明确:“暂以此契办理产权交换手续(按各自份额办产交)”,“该房1/13产
权已办理鉴证”。铁一般的事实,曾虹芬、黄海珠就可视而不见?
其他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一按份共有产权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自己的产权份额出卖给城镇公司,取得26.6万元补偿款。铁一般的事实,曾虹芬、黄海珠就可视而不见?
城镇公司根本就拿不出与明确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铁一般的事实,曾虹芬、黄海珠就可视而不见?
城镇公司根本拿不出拆迁后所有回迁房的一个所谓的“总契”,铁一般的事实,曾虹芬、黄海珠就可视而不见?
以上所列举的诸多法律规定,曾虹芬、黄海珠就可视而不见吗?
凡此种种,曾虹芬、黄海珠死心为城镇公司如此卖力,有关纪律监察部门就不应该查查吗!是不是中国的法官真的就可任意打横来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和追责。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曾虹芬、黄海珠的如此所为是否算得上枉法裁判,请你们评判吧。
法官曾虹芬、黄海珠是不是因为有什么巨大的利益而不惜践踏法律与蛮不讲理。官官相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也保护不了我们老百姓的正当权益不被侵犯,我们的法律当真可悲,我们的司法当真可怕,我们的老百姓当真可怜!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拭目以待。
中国的抗日战争打了八年,
当事人的房产竟然被侵吞了16年---
漫长的16年,漫长的等待-----
难道还要等多一个多个16年吗?
这,就是我们的“法治”
天理何在??
在本案中,我真的很难很难感受到我们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这片土地,
天苍苍,天,真的是那么的黑吗?
本案陈卫英全权代理人:卓世容
联系电13711579876
2014年3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