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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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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06: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两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两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能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赵红霞等人在肖烨谋划下以视频要挟“推销服装”,肖烨的主观故意是为了认识领导,结果肖烨最后实施过限行为“敲诈500万”。看了以上内容,你觉得赵红霞等人是肖烨的“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吗?
  为什么不能作为共犯?因为主观故意不同。把不同的主观故意当作共犯,是一个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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