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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实名举报信之一【曝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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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有关部门发实名举报信很长时间了,到现在仍然没有任何回音,只好来这里公开发表博文,希望能够得到广大正义之士的声援。您的关注,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感谢每一位路过、浏览过、关注过、分享过我实名举报信的人。 感谢!(肖善龙)
  ————————————————————————————————————————————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关于宁波中院院长李泽明、黄贤宏,特别是: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建国,徇私枉法、违法裁判,对我公司财产进行违法保全,导致我公司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致使我公司已频临破产。
  —请求尽快解除违法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事情经过如下:
  2013年10月17日,宁波中级法院受理的蔡在超、吴存良两原告,以6百万元的诉讼标的,对我司1.5亿余元的违约赔偿之诉,其提交了3千万元的信用担保形式,进行财产保全。
  宁波市中院院长李泽明、黄贤宏、特别是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建国,严重违反了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在二原告提出保全担保不符合保全规定的情况下,作出(2013)浙甬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错误地认定:“原告已提供担保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这一裁定十分明显地恶意帮助两原告意图继续延续两年之久的财产保全。两原告无理由的利用法律的诉权恶意诉讼,以达到故意且明显拖垮我司合法经营之目的。而法院利用法律权限之便,违法裁定的行为已经成为其帮凶。为达到案件久拖的目的,宁波市中院又将本案移送宁波市象山县法院审理。而保全仍然是宁波中院,使撤销保全成为两级法院相互推诿的“合法理由”,造成恶意拖延案件的严重后果至今。
  为此,我司向最高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紧急函告,请求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宁波中级法院、象山县法院在得知上述函件后,不但不依法解除查封的财产,受院长李泽明、黄贤宏和傅勇的操控,在反腐倡廉的形势下,仍然大胆的利用手中权利,继续执法犯法,顶风作案,弄虚作假,以一家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为依据,该公司账面实际资金是否还存在、存在多少,尚无相关的法律认可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依据,法院竟以1.5亿元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为依据,再次裁定继续查封我司的财产,我司被查封实际财产价值2.6亿以上。
  而原告的诉讼标的仅仅几百万,却以违约金高达上亿元为由,查封我司远远高于诉求的实际财产,造成我司资金不能周转,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公司已频临破产、倒闭,现债权人银行等单位讨要欠款,我司由于三年多的恶意诉讼,被恶意查封财产也达三年之久。
  原告诉讼目的不是解决问题,是通过高额违约金的诉讼,冻结我司的所有财产,以为其背后的利益团体获取不合法的利益,不然就以诉讼为目的拖垮我们的企业,而法院的这三个院长为了利益替他们冲锋陷阵、充当帮凶。这种执法者借助合法身份,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制造了百姓们与政府之间的严重对立情绪和多种对立事件,致使我们的维稳费用越来越高。这种行为让百姓们深恶痛绝!但却非常无奈、无助!致使很多百姓无法解决的问题造成性质的改变,把矛头直接对准党中央,对准国家,上访的百姓越来越多。这其中所以造成了无数的恶劣结果,执法机构的某些败类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减少我司的财产损失,针对两原告的诉求以及提供的财产保全的数额,我司再次提出撤销这种违法的不对等保全裁定,以求减少由于宁波中院错误的准许保全裁定给我司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以免无限扩大损失致无法弥补。
  本案事件有关两级法院违法的情节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已暴露无疑,为此,再次向中纪委领导举报两级法院个别领导及赵建国徇私枉法,违法裁判,导致我司经营举步维艰,破产在即。恳请尊敬的中纪委领导百忙中过问此案,对那些顶风作案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此致
  举报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善龙
  身份证:330225194705120014
  电话:0574-2575-8008
  手机:1850-588-8098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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